办理主体:交巡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条、公安部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二章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。 申报材料:1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(个人持居民身份证、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);2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;3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;4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;5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。 办理程序:申请人申报(督导岗)→审核(查验岗)→审核(注册登记审核岗)→登记录入、电脑选号→颁发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、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:1、法定办理时限:两个工作日2、承诺办理时限:两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:1、准予: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2、不予:不予办理,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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